【48812】“渔网”触“法网” 云南普洱一人因不合法捕捉水产品获刑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7-09 12:26:11

  8月14日,云南省普洱法院以全国生态日为关键,聚集普洱“两江”与天然资源维护向社会发布生态司法维护典型事例。被告人王某于禁渔期内不合法捕捉野生丝尾鳠11尾,被判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并承当“增殖放流”生态修正职责。

  据悉,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水产种质维护区水域,于禁渔期内运用克己“懒钩”不合法捕捉野生丝尾鳠11尾,合计42.05公斤。同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出售前述渔获物时被现场抄获。经司法判定组织判定,案涉渔获物合计价值5046块钱。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违法捕捉形成渔业资源损坏的行为提起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恳求按照法令来追究其刑事职责,并承当生态修正职责。

  一审过程中,思茅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职责。其犯罪行为损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损害澜沧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承当生态丢失的侵权职责,并修正受损的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率直、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分情节,以被告人王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向澜沧江腊撒河口段增殖放流丝尾鳠2762尾、鲤鱼5760尾以修正生态。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按判定要求做了相应的增殖放流,各方未上诉、抗诉,该案一审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据悉,本案产生于澜沧江流域。被告人王某不合法捕捉的行为损坏了水生生物天然成长繁育规则,损害水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应予以依法惩办。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司法方针,以判定方式责令被告人修正生态,并经过巡回审判和以案释法催促被告人活跃实行。既严厉惩办了损坏澜沧江水产种质维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宣扬了流域水生态维护,又修正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推动澜沧江流域生态维护供给了有利实践。(戴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