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开闸救人致人死亡获刑、救一人是功德杀一人是罪过、功过怎能相抵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3-25 03:38:09

  原标题:一男子因开闸救人致人死亡获刑、救一人是功德,杀一人是罪过、功过怎能相抵

  因为有人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上旋网捕鱼,有掉下去的生命危险,紧急状况下,汪明宣当即决定开闸救人。闸开了,人得救了,但不久,下游传来死人的消息。如今,汪明宣已无公职,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他觉得自身救人反被判刑,法院则认为他非救人,当时状况“不构成突发事件”,因为开闸放水致下游一人死亡。罪与非罪之间,究竟谁是谁非?近日,汪明宣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新闻里说的不详细,只从报导里看,这里其实有两件事,如果按照理想状态,应该分别为: 甲事件: 操作员为救人开闸放水,违规操作后向上级反映情况,并解释清楚事件的紧急性,给出违规操作的理由,并做到合理的补救操作,比如沿岸巡逻。 乙事件:上游开闸放水,无论是不是为违规操作,都不太可能告知到事发区域,都可能会导致下游禁渔区的非法捕鱼人员落水,而非法捕鱼人员属于自陷风险。

  若没有违规操作,那外人不需要为的死亡负责。 但是因为水闸操作员的隐瞒,两件事合并成了一件事,即下游的死亡导致违规操作一事被发现,且法院认定落水与违规开闸有因果关系,死者和操作员虽然都有过失,但不能相互抵消,就像酒驾撞死碰瓷的,仍然按酒驾致人死亡判,这里也是按违规操作致人死亡判。 缓刑已经是比较人性化的判决了,如果操作员事后有汇报和补救情节,估计还能更轻。

  但是笔者很气愤、先是门卫弟弟违规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上旋网捕鱼。 那个地方应该是个捕鱼的好地方,但也是禁止捕鱼的地方。 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应该是个正儿八经的单位,有双人值班,有门卫,按理说不相关的人员不可能进去。 但是门卫弟弟就能带着捕鱼的工具进去正大光明的捕鱼,这是把那当做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了啊。 他们单位应该有监控吧? 他们值班的人应该也看得见吧? 这个单位就这么容易进去吗? 就没人管这事吗? 如果别人进去开闸放水咋办? 还有,带班领导不在单位,那去哪了? 双人值班就这么随意吗?

  这些问题,他们可能都没法回答。 一条人命主要是因为这个单位形同虚设的管理制度没的。 “汪明宣在中控室查看监控后,立刻跑到上游闸工作桥上的3号闸门位置。汪明宣仔细看了地涵下游闸监控,下游闸河道一切正常,没有船只,且下游河道是封闭的。汪明宣讲来不及电话请示” 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打个电话都来不及? 这个解释有点过于牵强了吧?

  还有,我不明白为啥不弃网? 是不舍得那张网? 还是解不开渔网? 还是找不到刀? 还是找不到剪刀? 对于汪明宣来说,也许他是为了救人,也许他只想到了这一种方式来救人。 但是,违规操作就是违规操作,一条人命因为他的违规操作没了。 法院认为“上游渔民于某如渔网被网住不属于突发事件,汪明宣的行为也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规定”是有道理的。 汪明宣不服判决,说:“我没有罪!除了无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 这种既不认罪也不认罚的嫌疑人,是不是有点太轻了?

  救一人是功德,杀一人是罪过。功过不能相抵,这是公论。 此例子中,人并没有到了有生命危险的地步,他只是在桥上捕鱼。而且应该不止一次。说明这人熟悉其中的危险,也具备了相应的安全防护。因管理员做的应该是追究捕鱼人私自上桥的行为,并且催促他下来,制止他以后再来。 他的开闸行为,只能说是误判形势,导致了他人死亡。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比如“过失致人死亡”,他就该烧高香了,居然还敢叽叽歪歪。就问他有没有去向死者真诚道歉,有没有给死者赔偿。

  判决中的证人证言中,上游渔民于某如描述,当天下午4点50分左右,他站在二号站往废黄河里抛网,网往抛下后被水流卷到三号闸门闸底下,抛网的时候网就缠在左手手臂上,他被网往底下拉,因为桥上有护栏,整个人就抵在护栏上,他害怕被拖下去,就用右手掏出手机发了个微信给哥哥于某同,告诉他,网被卷到三号闸门下,手被网缠住了,

  快过来帮他拽网,因为一只手抓不动网,网还随着水流往下拽,过了几分钟,他又打了微信电话给于某同,让他抓紧过来,后来他用手拉网发现网能转动了,他看到废黄河水流突然变大了,后来听说下游有人在废黄河里小船上打网,掉下河淹死了。 说电车难题的,压根就是被这样的一个问题甚至于这个被告带偏了 “这个人的网在闸门下方被水流往下吸住,网绳绷直,人的身体因为被手腕上的网绳拖拉住,抵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的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手腕上网绳扣得是死结,无法解开。

  ”汪明宣在中控室查看监控后,立刻跑到上游闸工作桥上的3号闸门位置。 捕渔人于某如抵在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护栏高度就在他的胸口,下面是近400米高度的涵洞,掉下去直接就从上游闸经过涵洞到下游闸,就算会游泳也必死无疑。 “此时唯一的办法只有提闸把网拿出来,人才不至于掉下闸去。”汪明宣仔细看了地涵下游闸监控,下游闸河道一切正常,没有船只,且下游河道是封闭的。 按平时的工作规程,正常开闸门时,都要求值班人员看监控,并到下游巡查。

  “开车去地涵闸下游巡查,来回将近半个小时,时间非常长”,事发紧急,当时地涵上游闸那名捕鱼人随时有掉下去的危险,带班领导又不在单位,汪明宣来不及电话请示,“我就想救人要紧,事后再向领导汇报”。 且不分析门卫的弟弟与渔网的博弈如何 就一个问题,被告人来不及电话请示是根本不成立的。 为啥不打电话给领导汇报? 因为领导会告诉他——弃网,把绳子割了 从门卫弟弟的证言就看得出,情况真的没那么紧急 被告人心里对开闸的行为不重视,觉得影响不大

  有一条人命的情况下 法院判的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本来应该就偷着乐 真认为自身无罪呢?还有旋网打死结这一点很值得怀疑,渔网的绳子是比较粗的,这种撒网我也玩过,一般是尾端有一个环,套在手腕上或者干脆抓在手掌上,紧急状况可完全自己挣脱。就算没有环也一般打活结,“只要有一点生活常识的,就不会在自己手腕上套一个死结。” 合理推断就是,这位开闸的人员放任他的弟弟去禁鱼的水闸上捕鱼,属于玩忽职守以公谋私。其弟弟的渔网被吸住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渔网丢失(就算是死结,可以用剪、刀、火烧等轻易摆脱),开闸远远算不上见义勇为。真正被网吸住。 看标题我差点还以为是人掉下去了,被水吸住了,开其他的闸门放水从而减轻吸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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